在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有关事项告知书Р单位名称(公章): 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Р参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Р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和《关于参保人员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后补缴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险中心函〔2014〕4号)的相关规定,您在京职工养老保险为“临时缴费账户”,根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您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双方明确为“管理岗位”,可以补缴、变更个人身份,但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需将本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归集到您户籍所在地或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Р特此告知。Р本人已知晓上述情况。Р参保人签字:Р Р社保经办机构(印章)Р 年月日Р注:此表一式三份,经办机构、单位、个人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