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过程中发生的异议与投诉按照《招投标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招投标有关当事人质疑事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需要评标委员会进一步确认、解决的,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评标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重新随机抽取。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办法》(宁建建发〔2011〕105号)同时废止。附件:1.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评标细则2.合理低价法评标细则3.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一)4.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二)附件1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评标细则一、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是指招标人依据工程预算造价在合理造价区间内确定发包价,并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在资格审查文件和投标承诺文件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二、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工程应实行固定单价合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承担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和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可调价格范围及调整办法。实行风险包干的,应当计取风险包干费用。三、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发包价及其组成、计算方法。发包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发包价。招标控制价和发包价应按有关规定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按招标控制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下浮一定比率(调整系数)加上不可竞争项目造价之和计算。计算公式为:发包价=招标控制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1-下浮比率)+不可竞争项目造价。调整系数取值范围: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2-4%,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3-7%,其他工程2-5%。(一)不可竞争项目包括: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甲供材料费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