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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制度改革之必然性探讨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60KB

文档介绍
③。密报制度正是减低举报风险的措施之一。4探索建筑工程质量责任险和监理服务对接2014年4月4日上午8时45分,奉化市锦屏街道居敬小区29幢居民住宅楼西侧房子发生坍塌。据悉,该幢居民楼于1994年7月竣工。目前,该事故处理结果尚未明确。该楼的建设单位已经关闭。也就是已经无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目前房地产开发项目,往往采取项目公司运作的方式。完成销售后,企业就解散了。对于交付后的房子,实际上无人负责,只能是消费者自行负责。探索建筑工程质量责任险制度是必然选择。行业协会应从业界整体利益出发,主动与保险企业、保监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会商设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险。这一险种,自建筑保修期结束后开始,保险期为建筑设计寿命。一旦发生质量责任问题由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降低质量责任发生概率,对建设过程实行监督管理,而保险公司显然不具备这样能力。这时保险公司自然会委托监理企业。此时,监理在质量管理中,和委托人的利益是一致的。相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才是真正的第三方。但是此时监理只提供质量监督服务,并不去承担其他责任。建筑工程质量责任险应成为强制险种;监理委托必须由保险公司进行。5结语对于监理改革,对于政府干预的危害要有清醒的认识,市场才是出路。首先,新一届的中央政府已经充分的看到了政府干预过多的问题。在国务院的会议上,多次提到了简政放权的问题。此次监理改革是建设主管部门对中央要求的回应。其次,相信市场这双看不见的手,它有矫正,克服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能力。再说,20多年我国的建设监理实践,培养出了一批具有国际化眼光的专业人才,我们已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只要摆脱了思想上的顾虑,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自身,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一定能回到健康发展的轨道。作者简介:徐欣(1977-),男,监理工程师,研究方向:工程项目管理。丁海波(1987-)男,硕士,研究方向: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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