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1、善、恶与价值正如施太格缪勒所言:“肯定的价值的承担者就是善。如果涉及的是否定的价值,那我们就称之为恶”。善恶原本就属于价值的范畴,是价值的分类。元伦理学所要揭示的善本身即善的内涵,就是客体有利于满足主体欲望需要的效用性,即正价值;恶的内涵就是客体不能满足或有害于主体欲望需要的效用性,即负价值。2、价值的定义从总体上看,多年来学界主要是从“主体一客体”的逻辑关系来思考和界说“价值”。有的学者提出,“关于价值定义,现已大体得到公认:价值是客体中所存在的对满足主体需要、实现主体欲望、达到主体目的具有效用的属性,是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这可以说是对通行的价值意义的更为具体的表述。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去看价值的本质和价值的存在,就会得出一个深层的理论问题,即:如果价值是客体的属性或功用对主体需要的满足,那么,任何价值的存在都要以主体对这种“满足”关系的评价为逻辑前提;或者说,离开主体对这种“满足”关系的评价,就无法作出客体的属性或功用是否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判断。因此,“评价”问题成为价值论的重要问题。有的学者指出:“价值判断是评价活动的一种结果,它是评价主体根据价值主体的需要,衡量价值客体是否满足价值主体的需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价值主体的需要的一种判断。”价值判断作为评价活动的一种结果,意味着价值判断与另一种基本判断——事实判断——的区别与联系。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关系,以及这两种判断所蕴含的“善”与“真”的关系,构成了价值论的更深层的理论问题。“价值判断所揭示的是主体的需要与客体的性质、功能之间的关系,事实判断所揭示的是客体本身的性质和特点。这两者不是等同的。价值判断所对应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价值关系,即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客体是否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而事实判断所对应的是客体各要素之间与客体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