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实践中具体的补偿方式多为成本加成模式(CostPlus)。因此跨国公司主张,由于中国关联公司没有承担研发活动的风险,不能享有研发活动的成果,研发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由跨国公司拥有,中国的关联公司只能获得费用的补偿和微薄的成本加成利润。跨国公司在享受中国人才资源和优势的同时,通过报销成本费用的方式拿走了研发工作所创造出来的知识产权,当中国关联公司需要使用这些知识产权时,要向跨国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这也是跨国公司转移利润和避税的方式。此外,对跨国公司在中国形成的营销性无形资产(MarketingIntangibles)也应给予高度重视。美国国内收入局(InternalRevenueService)曾向世界制药巨头英国的葛兰素史克公司主张其在美形成的营销性无形资产,迫使对方支付了34亿美元的税金,还放弃了18亿美元的退税款。跨国公司在中国从事的大量市场推广、渠道建设、策划、广告和营销等活动,开发针对中国本地市场的子品牌,或发展独立于境外关联方的营销渠道、网络和重大关键客户关系等,实质上形成了非常有价值的本地营销性无形资产。目前OECD《转让定价指南》对营销性无形资产的构成、归属和价值确定没有给出详尽的国际协调规则和规范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无形资产的概念范围包括了营销性无形资产的诸多因素,例如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和商业秘密等,同时规定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交易的可比性分析应考虑“无形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但是,这样的规定仍太过原则性和框架性,中国要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在今后的规则制定中考虑营销性无形资产的完整概念和定义,确切范围、哪些营销活动可以形成,具体的识别和确认价值的方法,以及采用何种方法对因拥有营销性无形资产应获得的收益进行转让定价的调整,等等。这同时也是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