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九条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八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人员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