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违反了: 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Р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Р上述违法事实有书证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陈述申辩材料及相关照片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Р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均属于轻微违法行为。Р 依据: 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鉴于你单位此项问题已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再并处罚款,决定此项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Р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鉴于你单位此项问题已整改,不再并处罚款,决定此项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Р 综上,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Р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Р 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