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20180205武汉江夏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67KB

文档介绍
下列房屋按层高和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1.简易结构房屋;2.房屋隔热层整体层高低于2.20米(不含本数,或者局部层高超过2.20米)高于0.80米(含本数)的;3.地下架空层整体层高低于2.20米(不含本数,或者局部层高超过2.20米)高于0.80米(含本数)的。(三)下列情形不予补偿:1.房屋隔热层檐口距顶层低于0.80米(不含本数)的;2.地下架空层层高低于0.80米(不含本数)的;3.未经批准在房屋天面搭盖的房屋。4.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二十七条与主体房屋分建的厨房、厕所、农(工)具房和牲畜房等附属房屋,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八条经依法批准为商业用途的门面房和经依法批准住宅房屋改为商业用途的门面房被拆迁,按下列方式给予补偿:(一)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批准的商业门面房使用面积确定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并按各自房屋评估价互找差价;(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批准的商业门面房使用面积评估价给予补偿。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公告发布之前,住宅房屋未经批准改为商业用途且以该住宅房屋为注册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屋被拆迁,按下列方式给予补偿:(一)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住宅1:1给予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另按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每平方米单价的20%标准,对实际经营使用面积增加给予货币补偿;(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另按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每平方米单价的20%标准,对实际经营使用面积增加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九条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条件,且被拆迁人的户籍人口及其共同居住人除被拆迁房屋外在本区农村集体土地上没有其他住房的,按下列方式给予补偿:(一)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低于4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可以选择人均达到40平方米的相近房型;但超过被拆迁房屋原有建筑面积的,由被拆迁人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补足差价;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