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片区产权调换房,在提前搬家奖励期内完成搬家的,可以按照产权调换房评估价格的9折给予优惠,并结算差价。第七条产权调换房源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进行公告。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先搬家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并在选房后及时公布选房人与被选定的产权调换房。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应明确产权调换房的地点、面积、价格、套型、楼层、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过渡方式、违约责任等。第九条危旧房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也可依照本办法购买危旧房项目产权调换房。第十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第十一条城中村项目拆迁中需要对住宅进行分户补偿安置的,分户出来的被拆迁人原则上应当是产权人的直系亲属、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对分户出来的被拆迁人的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一人居最多不超过80平方米,两人居最多不超过140平方米,三人居以上(含)最多不超过180平方米。第十二条对于符合申购拆迁安置房条件的城中村项目被拆迁人,跨区异地安置的,异地安置的面积根据各类地段,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主城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2〕222号)规定,按应补偿面积增加5%-10%的奖励,未分户的产权户可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20㎡。每产权户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其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本办法执行。其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项目实行分户或跨区安置的按本办法中城中村改造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