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Р2.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Р3.未按本规定设立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或者保证金数额不足的,或者擅自动用保证金的;Р4.在担保文件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Р5.撤保或变相撤保的;Р6.拒绝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在出现索赔后不积极履行赔付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Р7.只收取费用,不履行工程风险预控和对债务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等义务,且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Р8.未经债务人同意挪用债务人提交的保证金,或在保证担保责任解除后30天内不退还债务人保证金的;Р9.专业担保公司与债务人签署了担保文件后又与债权人签署免除代偿协议的,或担保公司与债务人、债权人签署免除代偿三方协议的;Р10. 专业担保公司未按规定的时间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审所需材料的;Р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Р第四十八条企业作为保证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经调查属实,记入天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不对其出具的担保文件进行备案。Р1. 累计担保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倍,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注册资本金的20%。Р2. 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Р3. 在担保文件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Р4. 责任未解除撤保或变相撤保的;Р5. 拒绝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在出现索赔后不积极履行赔付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Р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Р第四十九条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建立建设工程担保信息集中管理制度,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应将各建设工程担保的担保信息及保后跟踪调查报告、担保情况综合统计表等资料上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进行集中管理。Р附则Р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Р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建筑[2003]18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