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2016天津建筑工程计价办法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办法第6.6.2条的规定调整。Р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Р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造价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Р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Р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Р6.3.2 因设计变更引起施工图预算增减的,工程量依据设计变更计算,单价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价格调整。Р6.3.3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Р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的变化,依据本办法第1.0.9条的规定计算。Р 2 单价项目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办法第6.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Р 3 总价项目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办法第6.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承包人未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Р6.3.4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约定内容,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收益不能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包含在所替代的工作中时,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