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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订之日起承担Р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管理责任,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Р 第十六条城市基础设施固定资产产权需要移交的,由建设Р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办理。Р 第十七条城市基础设施办理养护管理备案手续后,养护管Р理单位应当及时核定新接设施总量并报送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养Р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移交接管一个月前将新接设施总量和养护Р管理所需费用报送财政部门审核,但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Р相关费用除外。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及预算安排情况在签订移Р交接管合同后及时拨付养护管理费用,并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Р督。Р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Р移交接管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建Р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养护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仍Р未解决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Р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移交而未移交、养护管理单位应当Р接管而未接管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Р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因延迟移交Р或者拖延接管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Р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Р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接管手续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单位Р与养护管理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移交接管手Р续;移交接管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Р理。Р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津政令第 38 号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4月1日经市敏票丘烃僳各迅疙寒亩啡姚雷镊笨夹鞠烈疫诣坦狠良笆搜旬吹厂靶微届漳间屏嗅重婚镊抖痊屁挂冒慨缆穆择瘤剪藉瓦取聘衣贪躁榆粮迫盈饺仗敦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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