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如关联交易或重大交易,包括提出企业兼并,收购或资产处置,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以绝对多数批准的规定,视情况而定。这样的公司治理改革建议应认真分析,以确保他们与当地公司和证券法是一致的。总之,在一些新兴的市场结构调整,债权人可能会面对不愉快的现实,他们将无法取消控股股东的管理控制职能。因此,债权人可以向他们的重点转移到发展一个重组计划,旨在遏制和限定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权力和影响力。如上所述,他们可以尝试为完成这一目标而建立公司治理改革的整体重组计划。然而,在推行公司治理改革,债权人可能会遇到强大的阻力,如果改革的建议将会剥夺控股股东权力,他们更愿意放弃。因此,公司治理改革有可能会弄的相当紧张,债权人可能会寻求一方面,而权力有限的控股股东可能愿意放弃另一方面。这种紧张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实质性问题,将要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整体讨论和谈判。应该指出的是,用这种方式解决问题,这种紧张可能影响重组的谈判进展。拟议的公司治理改革可能会影响到控股股东的其他意见的结构调整方案,包括经济方面的任何调整。如果控股股东提出的公司治理改革意见过于受限制,就有可能带来消极作用,使控股股东关闭交易本身。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被迫考虑如何组成的公司治理改革的建议是整体改制协议。因此,债权人可能会面临一个艰难的选择,一种可能性是,债权人可能愿意离开整体重组交易(或考虑这样做)如果在谈判过程中,他们不能实现所有或甚至大部分的公司治理的重要目标。另一种可能性是,债权人可能愿意作出某些妥协的公司治理问题,并接受了可能是一个“低于完美”在利益上达成一致的公司治理结构,然后妥协最终收盘,整体改制协议。然而,对于某些债权人,公司治理问题可能涉及原则和哲学的重要问题,这可能会影响他们愿意在这些问题上作出妥协。此外,一些债权人可以查看某些公司治理问题,例如有一个现金控制的有效制度问题,这也可能影响到这些债权人愿意作出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