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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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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的津贴)。十九、关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人员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问题公务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个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机关技术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机关普通工人退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70%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二十、关于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问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对特殊人员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十一、关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问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可按同职务人员的平均增资增加退休费。二十二、关于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参加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经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规定:“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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