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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国土资发20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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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项目竣工验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既要积极主动服务,也要严格规范管理。对先行用地建设项目超过批准范围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公路、铁路用地性质进行建设的行为, 要加大力度, 严肃查处; 严禁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审批先行用地,一经发现,严格按非法批准用地查处;对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公路、铁路项目违法用地,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厅发〔 2010 〕 58 号)要求,及时报告,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应当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专项报告,同时报告相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地方人民政府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上级国土资 7 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 2009 〕 25 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 15号) 的有关规定, 追究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审核督察,利用在线土地督察系统加强日常审核,组织开展实地核查。要通过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定期通报机制, 向省级人民政府及时通报重点建设项目违法用地情况; 属于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在用地会审时提出意见,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及时发出纠正整改意见。对违法用地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报请国家土地总督察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严肃查处,限期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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