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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干部夫妻分居的相关文件人调发199112号人发199980号人办发20035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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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费的费用。各地公安部门应凭县(市) 以上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和户口迁移证件办理落户手续。五、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并报人事部、公安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文件三: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 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直接管理企业人事部门: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 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长期积累的矛盾得到了初步的缓解。但仍有部分人员因客观情况所限,长期两地分居面临着诸多生活困难。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关心群众生活、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指示精神, 及时为广大干部排忧解难, 在继续抓好《通知》贯彻落实的同时, 经与公安部协商同意, 对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夫妻两地分居干部,凡已分居两年以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问题: 1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 30岁人员; 2 、大学本科毕业八年、年满 30 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3 、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 35 岁的其他人员。二、根据《通知》精神, 对企业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入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范围。上述解决两地分居政策的调整,有利于及时解决部分干部的实际困难,有利于用人单位更好地留住人才、激励人才, 希望各部门、各企业切实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考虑并及时做好备案工作。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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