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资格预审结果和有关资料书面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九条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确定合格投标人。工程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 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 9个; 工程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 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7 个。第十条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向合格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第十一条投标申请人认为资格审查活动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按国家招投标投诉的有关规定书面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诉人书面提出的投诉内容未作出正确合理的答复的,不得进行下一步的开标活动。第十二条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资格评审内容,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合理认真的评审。第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以过高要求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向投标申请人收取不合法的任何费用。-5- 发现上述行为:是招标人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是招标代理企业的,依法暂停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直至吊销招标代理资质。第十四条投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格审查书中,资料和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该投标人记不良记录一次。(一)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没有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 (二)所提供的有关人员资料及证件与事实不符的; (三)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第十五条工程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当为本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省外建筑企业在甘参加投标活动,应当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登记。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2015 年 12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