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方案,监督检查分配方案实施全程。征地补偿费要实行单独记帐、专款专用;村级财务应在“公积金”帐户下设置“土地征用补偿费”二级科目;村经联社必须建立土地征用登记簿和土地征用补偿费收支明细簿;应当结合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用土地补偿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3、多方协助,加强督管。区委农办、农业局、国土、监察、财政、审计、信访、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分配使用情况的指导、审计和监督。对区、镇两级已明确处理意见,仍无法纠正的土地承包违法行为,区人民法院要加大参与力度。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费管理分配使用情况的检查,及时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严格查处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中的违规行为。4、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管理纳入土地征用工作的大流程,严格程序,规范操作。①公开征地批准事项。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被征用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并抄送区委农办、农业局;②各有关镇乡、街道要落实专人,协助指导各征地村组制订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方案(草案)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方案(草案),并召开社员(代表)会议,经集体组织三分之二社员(代表)通过确认,报经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委农办、农业局,国土分局备案。③各地根据通过审核的分配方案,下拨土地征用补偿费到各村经联社。④对通过货币形式对农户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的,村经联社应先行督促各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履行补偿责任,根据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按农户的承包合同和权证,将补偿部份款项分配到被征地农户手中。⑤各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方案,将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款项分配到社员手中。⑥各镇乡、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对批准的征用土地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08-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