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上,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补偿对象Р在土地流转的问题上,可以考虑将多种流转方式进行归类,从而对以不同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不同的补偿方案,具体问题具体对待。首先,将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归为一类,即承包关系终止类,这种流转使得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因而在进行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时,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应该分配给实际投入人和所有人的部分外,将土地补偿费分配给流转后的土地承包人;其次,将其他的不终止承包关系的流转方式归为一类,对这类土地征收补偿也是首先按照法律规定, 将归属于实际投入人和所有人的补偿依法进行分配,而其他归属于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应该分配给承包方,即原承包人。因为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在期限内,还享有权利,但他应该返还接包方未到期的承包费用。Р将未终止承包关系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给原承包人即承包方的,理由是: Р1.有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对土地进行流转在承包期限内,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不变。Р2.符合法律精神。法律规定在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与保护,因此,如果将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给受让人,则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真正的失地农民反而没有得到补偿。Р3.补偿给承包方有利于防止囤地现象。如果土地征收补偿费补偿给现承包人,则在土地征收多发的今天,容易引发土地集中到少数的大户手中,他们凭借手中的大量资金,将农民的土地承包,被征收后可以获得一笔巨额补偿费,反而真正的失地农民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同时,土地在集中者手中并没有真正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它的作用。Р(三)充分发挥村民会议的作用,监督民主议定的程序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决定如何进行内部分配。保障村民会议的民主性,使其决策反映多数村民的意愿,土地补偿费合理公正分配,以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