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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发[1994]1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七、依法管理基本建设占地23、农户生活用房占地,要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农户发展庭院经济。庭院面积可在不影响新村规划条件下适当扩大,扩大部分不超过一人口粮田面积,并按责任田承担义务。农户如不用于发展庭院经济,要将庭院新增部分收回。农户生产性建房占地,除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外,要参照责任田承包金标准收取费用。非农业户建房占用集体土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24、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办企业用地,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企业实行股份合作时,经评估合理作价,记入企业投资成本。25、乡(镇)企事业建设用地,按法定程序,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参照征地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占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在经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并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将土地作价入股,但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八、积极搞好承包地的养护26、包方要通过承包合同约束承包耕地的农户采取多种办法,培肥地力。各县(市)都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养地办法,不按规定培肥地力的,给予必要处罚。承包期内增加投入、整治土地、提高地力的,在地块串动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由转入户或集体给予相应补偿。九、兑现土地承包合同27、规定的承包期间,耕地承包金按村提留乡统筹费“定项限额”制度,每年年初提出“定项限额”预算,与承包户签订合同,按合同兑现,中间不准追加,不准搞“预收”。28、承包土地的农户(包括吃农村粮的职工家属)要按合同履行义务,及时兑现承包金,因贫困(不含计划外生育户)、遭受自然灾害而无力兑现或兑现有困难的承包户,经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政府批准,可区别情况给予缓、减、免照顾。有能力兑现而拒不兑现承包金的,按照《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规定处罚。本规定由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主题词:土地承包规定通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文电处1994年11月21印发(共印290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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