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遵守灌溉纪律,维护灌溉秩序,服从统一调度。不准偷水抢水,不准破坏建筑物放水,不准私自截留放水,不准在渠道管理范围内种植作物或采沙取土。十一、严格依法管水。对违章用水者应由协会根据情节按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政府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奖惩制度一、本协会辖区内的灌溉工程遭到人为破坏,均应视其情节轻重由执委会作出限期修复、赔偿损失、罚款、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等处理。二、放水闸、节制闸等水工建筑物遭到人为损坏肇事者应在 3 日内修复,拒绝修复者处以 500-20xx 元罚款,由协会收取并组织修复。三、偷水或抢水者罚款 500-1000 元。另,按已灌溉面积每平方米收取 0.3 元水费。四、凡在渠道上任意扒口、拦水者按偷水行为论处,每次罚款500-1000 元,并按已灌溉面积每平方米收取 0.3 元水费。五、参与和协助偷水(抢水)事件者一律罚款 500-1000 元。六、对因配水不公而造成严重损坏会员利益的代表(管水员),罚款 500—20xx 元。七、凡发生争、抢水事件,在用水组范围内的由用水组委员会处理,在用水组之间的由协会处理;发生打骂事件,报乡(镇)政府、村处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交司法部门处理。八、协会会员不得拖欠水费,拖欠者必须按月交纳 5 的滞纳金,并限期交清。在交清水费前协会对其停止供水。九、协会通过的兴办或维修灌溉工程的集资分摊费用,每一个受益会员者必须足额交纳,对拒不交纳者,协会对其限制供水,直到停止供水。十、本协会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水事纠纷,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十一、协会每年年终召开用水者户(会员)代表大会,对灌溉、工程管理、水费收缴成绩突出的用水组织和用水户给予表彰和奖励。十二、本协会对爱护灌溉工程设施、按规定交纳水费、集资办水利等成绩突出的会员,随时表彰和奖励。财务管理制度一、本协会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