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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劳社文[2006]169号——关于改革企业职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五)在本通知实施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在五年过渡期内按原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时,仍按原规定比例扣减。按新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时,不再扣减。(六)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等特殊工种工作,在本通知实施后的提前退休人员,按本通知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其1995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仍按原规定折算工龄并换算缴费年限,但换算的缴费年限仅用于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二、缴费年限的认定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之后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城镇个体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对累计缴费时间不足1年的部分,计算到月。三、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其中,省直参保人员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参保人员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原办法计算,2006年1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为1.0。平均缴费指数为本人历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的算术平均值。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省统计局公布的包括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四、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国有农垦企业中的农工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另行制定。五、执行时间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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