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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社会渠道业务代理协议(模版)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市场有关的信息、营销业务等情况,乙方应定期向甲方通报。Р第四十一条乙方有义务承担其发展的客户产生的欠费,乙方承担其发展客户欠费金额的(全部或百分比)。Р第四十二条除甲方原因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对其所发展客户中的欠费客户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少损失。同时,乙方应负责向相关欠费客户进行催收的工作。Р第四十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相关客户资料业务管理规范的要求,确保客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安全,并按甲方的客户资料归档要求,每日一次交至甲方。乙方在代理推广甲方业务时,如出现因乙方所填写的客户资料与客户证件不符或资料登记遗漏等情况而造成的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欠费、法律纠纷等)由乙方全部承担,引起的客户申告及纠纷由乙方承担。Р。Р第四十四条乙方应严格履行其保密义务,对其发展的客户资料采取充分的保密措施,不得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将客户资料用于任何本协议约定范围外的其他用途。Р第四十五条乙方需遵守甲方制定的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规范性要求。Р第四十六条乙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用于代理甲方业务相关资源的经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网络资源租赁、工商、税务、水电、营业人员工资等费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协议合作期内擅自变更相关资源或转包给第三方。如乙方计划取消本协议项下承诺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资源的经营活动,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扣减乙方渠道拓展服务费或保证金,并视情况单方终止协议。Р第四十七条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享有其它权利和义务:Р(一) ;Р(二) ;Р……Р第七章知识产权Р第四十八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另一方的任何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商标和标识。甲、乙双方明确理解:一方的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商标和标识均为该方的专有财产,本协议及其附件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构成一方向另一方授予对上述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商标和标识的普遍使用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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