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三十四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校长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收入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3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学,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调制、更新等。第九章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学校终止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董事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学校变更登记事项,应经过董事会同意,向行政审批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八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止:(一)无办学场地的;(二)两年内无办学生源又不能维持日常办学经费开支的;(三)自然环境、人员条件不能坚持和发展的第三十九条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董事会提出终止意见,报请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条清算结束后,学校将清算报告报行政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办学许可证,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14年8月1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第四十三条学校登记事项以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五条附:铜梁区XXXX培训学校第一届理事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