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Р(四)根据理事会安排,开展有关调研活动;Р(五)完成理事会安排的其他工作。Р第四章运行机制Р 第十条理事会实行定期会议制。学校理事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定期会议,每学年一般不少于2次。遇有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理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Р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Р第十一条理事会定期会议议题可以由理事长或学校校长提出,也可以由3位以上理事联名提出,提出的议题必须体现所代表方多数人的意见。提交定期会议审议的议题会前应由理事长审定。Р理事会秘书长应当将审定的议题材料至少提前7天告知全体理事。各位理事在接到议题材料后,应充分征求所代表方的意见,在定期会议上充分表达多数人的意见。Р第十二条理事会定期会议由理事长或者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主持,一般先由议题提出方作简要说明,在各位理事充分发表意见和对话协商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意见,进行集体表决。Р理事会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为通过。Р第十三条理事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在表决未依程序改变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Р对理事会否决的事项,学校应当对其可行性重新进行论证;如确有必要实施的,学校应当对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再按规定程序提交理事会讨论、表决。Р第十四条理事会定期会议闭会期间,学校应加强与校外理事的联系,可以采取校外理事驻校办公、邀请校外理事参加活动等形式,为他们了解和参与学校工作提供方便。Р第十五条理事会工作运行成效应当纳入教育督导评估和学校学年度绩效考评范围,并接受学校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会组织的监督。理事会开展工作所需办公场所以及合理的经费支出,由学校予以保障。Р第五附则Р第十六条本《规程》自2015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