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校务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Р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校务委员会主任推荐,经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校长对校务委员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Р(-)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校务委员会决议;Р(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Р(三)拟定学校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Р(四)拟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Р(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学校的管理人员;Р(六)向校务委员会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Р(七)代表本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Р第二十七条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Р第五章章程修改程序Р第二十八条本教育机构的章程不得随意修改,若修改本教育机构的章程,须由决策机构提出,并就拟修改的相关条款先征询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后,再行章程修改程序。Р第二十九条本教育机构修改后的章程文本和决策机构通过章程修改的决议、纪要等文件,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Р第六章变更与终止Р第三十条本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Р第三十一条本教育机构办学项目的变更(包括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校长、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等),须按照审批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Р第三十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变更项目涉及登记管理要求的,应同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Р第三十三条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行终止办学。自行终止办学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Р第三十四条本教育机构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属于非自行终止办学。非自行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