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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123KB

文档介绍
学、听课不少于50节;专职教师每学年下校听课、蹲点指导、送教上门不低于80节。2.及时发掘、总结、推广本地区优秀教师的先进教育教学经验。1.为本地区中小学开展校本研修提供有效的支持,指导本地区中小学制定校本研修计划,建立和完善校本研修制度。2.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区域性的校本研修工作会,交流推广校本研修经验和成果。政策咨询(1分)专业咨询(1分)1.定期开展工作调研,为政府提供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建议;近五年被采纳和采用的成果和建议等不少于10项。2.为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提供有效的专业咨询服务。社会服务(1分)为所在地区相关机构、组织、社区提供学习资源、设施设备与咨询指导等服务,在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表彰奖励(1分)近五年内,获得地市以上政府或教育部门表彰或奖励。特色影响(12分)服务对象评价(2分)同行评价(2分)社会评价(2分)1.工作成效得到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高度评价,满意率在80%以上。2.工作成效得到同行高度评价。3.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有较高评价。特色创新(6分)在教师培训、教学研究、资源建设、教育科研等方面有效创新,形成显著的办学特色。积极开展教师自主选课、个性化菜单式培训的试点。在探索教师培训机构专业化上做出新的探索,新的贡献。备注1.评估对象包括区、县、旗级基层教师进修院校和直辖市区县教师培训机构。2.未实现整合的机构原则上不具备参评资格。附件2: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申报名额分配表省份年度申报名额(个)总名额(个)北京14天津14河北312山西28内蒙古14辽宁14吉林14黑龙江14上海14江苏28浙江14安徽28福建14江西28山东312河南312湖北28湖南28广东312广西28海南14重庆14四川312贵州14云南28西藏14陕西14甘肃14青海14宁夏14新疆14新疆兵团14合计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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