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要求,经过成本调查和测算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为本市辖区内的列入城市建设计划,除居民住宅、工业生产、农业生产以外建筑项目的10千伏供电工程。二、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包括的工程范围是由公用线路10千伏出线到用户红号变电站高压开关柜入口。包括10千伏供电线路、开闭间设备(不含土建费用)的施工、安装和调试费用。三、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按用电容量每千伏安1280元收取;原有公建项目增容的,增加容量部分按每千伏安1280元收取。以上收费标准均不含施工路由及赔偿费。35千伏及以上的供电工程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四、住宅项目的底商用电容量不大于100千伏安的仍按《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3]582号)规定执行。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按上述标准执行。五、本市各区、县的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均按上述标准执行。六、市电力公司收取的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要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七、本通知自2005年3月10日起施行。此前建设开发单位已办理供电工程报件登记手续,并签订相关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八、此前与本通知不相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二OO五年三月三日主题词:电力工程收费标准通知(共印10份)────────────────────────────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抄发: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物价局成本队、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市价格认证中心、各区、县物价局。────────────────────────────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5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