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河北省纪检监察机关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行申辩,其他党员也可以作证和辩护。3、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二)办案人员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查处的。対监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4、对询问笔录有权进行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要求办案人员向本人宣读。如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或修改。有权停求自行书写陈述材料。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6、接受办案人员调查询问时,对涉及本人的录音、拍照、摄像,有权要求事先告知。7、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权要求告知本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8、有权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依纪依法保护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对暂予扣留、封存的与违纪行为无关的款物,有权要求及时返还。9、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対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依法赔偿。10、对党组织给予的处分、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按照规定的受理程序有权向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二、义务1、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和询问,如实说明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有关证据,不得故意隐瞒、歪曲事实。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谋,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4不得毁损、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款物。5、对询问笔录、扣留封存款物清单以及送达的有关纪检监察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办案人员注明。6、遵守有关规定,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采取的调查措施。告知人:(签名)被告知人:(签名)年月日此告知书一式两份:附卷、被告知人各一份。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