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对办案人员和看守所民警违法扣留款物不还、刑期折抵有错误、超过规定羁押期限、加戴械具、关禁闭等行为不服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六)诉讼权利。 1 、家庭困难有权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帮助; 2 、有权聘请辩护律师; 3 、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4 、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5 、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申诉; 6 、提审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7 、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应当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其中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8、羁押期限期满, 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为犯罪嫌疑( 被告) 人办理换押手续或变更强制措施; 9 、犯罪嫌疑(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在看守所羁押、羁押期限届满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 可以向看守所或驻所检察室提出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在押人员必须遵守的义务(一) 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看守所的管理规定; 不将危险品和违禁物品带入看守所;不准私藏刀具、利器、香烟、打火机等违禁品; 不绝食、闹监、喧哗、打架、称强耍霸、强吃强占;保持监室内整洁卫生,爱护公共财物;按时就寝;通过自己的言行自觉维护看守所秩序; (二) 学习改造。主动接受看守所的政治、文化、法律、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 努力改造自己的思想, 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三)坦白自首。自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将案件查清, 积极检举揭发监区内外犯罪行为, 劝阻他人行凶、逃跑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争取从宽处理; (四) 报告制度。发现在押人员生病、违反监规、预谋逃跑、行凶、自杀、破坏监区等其他行为要立即报告或制止; (五) 禁止串供。在押人员不准向其他监室喊话、扔纸条、或其他物品,不准托人或为他人带书信或口信等; (六)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遵守的义务。黄山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