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权利: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3、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障其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4、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证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义务: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2、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8条)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证人时交证人。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