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条件下,观察容器密封情况、外观,并将内容物倒入洁净的白色瓷盘中,用肉眼观察其色泽、体态,嗅其气味,尝其滋味,其结果应符合4.2的规定。理化指标检验固形物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食盐按GB/T5009.54规定的方法测定。总酸按GB/T5009.54规定的方法测定。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检验规则产品由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的食盐、固形物、总酸,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项目。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和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停产超过6个月,恢复生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产地变化或改变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对质量有争议,需要仲裁时;组批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抽样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袋),分别做感官、净含量、理化检验、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项目和留样。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不符合本标准,可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标签销售包装标签按GB7718、GB28050的规定执行,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标为“泡菜”。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贮存泡菜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防鼠防虫的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贮,未灭菌销售需冷藏的泡菜应采用冷链保存、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