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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强制权力事项清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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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3销毁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13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无害化处理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4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13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取得检疫证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达输入地后,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5对不履行强制免疫、消毒、检测义务的处理《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13年6月二次修订)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五)代履行;……”行政强制执行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678910111213141516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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