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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追究制度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予以下处理:当年年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或报上级机关给予降级、开除留用察看(解聘待岗)、开除(解聘)处分。(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并见诸言行的;(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经教育不改的;(五)工作失责、监管不力或方法失当,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六)参与赌博、吸毒、封建迷信和色情活动,屡教不改的;(七)其他在学校及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教师形象的师德失范行为。第八条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者,造成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直接责任人承担10%—30%经济赔偿责任。第九条师德师风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师德师风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认错态度好,确有改正行为的,应减轻处理。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责任追究程序:(一)学校及时调查,形成书面材料;(二)责任人书面陈述;(三)学校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四)领导班子会议或职代会研究讨论形成书面处理结果;(五)属上述第五条的责任追究由学校执行,属上述第六条、第七条的责任追究由学校将调查材料、个人陈述、处理结果报区教育局审核后执行,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上级有关部门。第十二条被追究责任人对学校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结果15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三条被追究责任人提出复查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十四条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期满后自行终止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问小田小学负责解释。 ?201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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