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根据参加教研室、研究所活动50%、参加学院、学校活动30%、参加社会公益活动20%的权重对每位教师进行考核,划分A、B、C、D四级。Р第五章考核奖励程序Р第十五条教师绩效考核于每年9月份进行,考核范围为上一年度9月1日至考核年度8月31日。其中C、D两级奖励由各研究所、教研室决定,A、B两级奖励由各研究所、教研室报法学院院务会扩大会议决定。Р第十六条各研究所、教研室需建立详细的教师工作量统计档案,于考核期间召开全所(室)会议进行公开考核。法学院教务办公室、师资科研办公室、院务办公室协助提供考核所需数据。Р第十七条教师绩效考核奖励结果在法学院院内以适当方式公布。对考核奖励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将书面异议提交法学院院务会复议。Р第五章附则Р第十八条担任学院党政干部(含正、副处级)可享受减免50%工作量;担任学院所属研究所、教研室负责人(含正、副职)可享受减免30%工作量。凡享受工作量减免者,考核奖励最高评定为C级。若自愿放弃减免,则按实际工作量进行考核奖励。Р第十九条教师学术休假或公派出国的,按实际工作量进行考核奖励。但不受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限制。Р教师受学校、国家委派执行公务的,绩效考核奖励按D级发放。若按实际工作量考核超过D级的,按实际工作量进行考核奖励。Р第二十条试用期内的教师适用本办法。合同制教师不适用本办法。Р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工作量计算,只适用于法学院奖励发放,教师参加职称评定等事宜,仍执行学校有关规定。但依照本办法进行考核的结果,将作为法学院推荐教师参报学院外各种奖励的参考。Р第二十二条 2016年发放办法为:Р年中:(一般在9月份)3000-8000元每人,共发放不超过720,000元;Р年终:5000-12000元每人,共发放不超过10800,000元。Р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法学院院务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法学院另行制定。Р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