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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室物品采购管理制度精编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报分管后勤工作的副主任审批后,分管副主任和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一同采购。Р第八条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分管副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报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办公会审批后,分管后勤工作的副主任、采购申请人和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一同采购。Р第九条零星物品采购,由经办人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分管后勤的副主任审签后,由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采购。Р第十条如对采购物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购物品时,采购申请人可提出详细采购要求或由分管副主任派人一同采购。Р第十一条物品采购实行即购即报制度,采购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要将购物发票按财务报销程序提交主任审签;零星物品采购,可累计一定数额后或延缓一定时间审报,但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延缓时间不得超过30天。Р第十二条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物品,采购点不能提供办公室签批的“物品采购计划单”,财务室一律不得报销。Р第三章  物品管理Р第十三条办公室所购物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报领制度,由分管副主任派专人分别对物品入库和领用进行登记,领用人员需注明领用日期、用途、数量等内容。后勤管理人员每季度应对物品购买和领用情况进行汇总,报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后勤副主任,并在主任办公会上通报。Р第十四条办公室购买的各种物品只能用于办公室工作和服务,不得私自使用或送、借他人使用。Р第十五条办公室物品实行统一登记、分类保管、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所有固定资产由财务室建档立帐,逐一清点编号造册。Р第十六条人员调动或离退休后,应自觉交清个人经管使用的公用物品,不得私自占用或故意损毁。Р第十七条因个人原因,造成领、借用物品丢失、损坏的,由领用人照价赔偿。因保管人员管理不善,致使物品损毁、被盗、遗失的,由保管人员照价赔偿。Р第四章附则Р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Р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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