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的;……本案中因被反诉人家暴,并长期不让母女相见,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分居两年以上,且双方多次诉讼离婚,再无和好的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离婚,并且被反诉人在20**年5月22日实施家暴,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是婚姻感情破裂过错方,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被反诉人理应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人民币50000元。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