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进行;有可能做蓄水检验的屋面,还应蓄水24小时后检查。Р第十章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要点Р第10.1条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Р第10.2条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必须经审查并备案,其中:Р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Р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进行监理,并对节能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Р第10.3条施工图确需变更设计,其内容涉及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设计。Р第10.4条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审批,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应有建筑节能相关内容。Р第10.5条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应与设计文件要求相符,并附上合格证明、中文说明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见证取样送检复试报告等;Р第10.6条建筑工程项目的外墙建议采用以下节能材料:Р1、页岩盲孔砖Р2、蒸压泡沫混凝土砖Р3、轻质陶粒砖、陶粒空心砌块Р4、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Р5、混凝土多孔砖Р第10.7条外墙批荡使用的水泥砂浆必须具有防水、抗裂性能,宜掺防水剂、抗裂剂。Р 第10.8条屋面保温隔热工程,施工单位应检查屋面隔热层厚度及铺设质量,并经监理单位验收确认。Р第10.9条住宅公共部分和公共建筑应选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装置。Р第10.10条节能工程应进行分部工程验收,设计单位应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应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提前通知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派员参加。Р第10.11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状况纳入验收内容,报送备案的工程验收报告应有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Р第十一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管理规定Р第11.1条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