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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农业局农业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2个月内调查终结,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八、监督方式:局办公室(法制科)法制审核九、救济渠道(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十、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十一、责任追究(一)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二、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一)地点:金乡县奎星街北段路西(二)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三)电话:0537-65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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