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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渝建发〔2016〕52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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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章奖励和惩戒Р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安全生产许可、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Р第二十八条各区县考评主体应及时将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报送至市安全总站。市安全总站每年将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Р第二十九条在渝施工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其每年在渝承建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由市安全总站汇总后报送市城乡建委。Р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在渝承建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按照《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Р第三十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自评价结果生效后,在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中加5分,有效期为1年。Р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自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生效后,在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中扣5分,有效期为1年。同时,考评主体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限届满,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准予延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的,经市安全总站审核同意后,撤销其不良行为记录。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该暂扣或者吊销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Р第三十一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自评定结果生效后一月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考评主体将考评不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名单和考评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名单报送市安全总站,市安全总站对其重新组织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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