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中扣5分,有效期为1年,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延期,但考评主体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限届满,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准予延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的,经市城乡建委审核同意后,撤销其不良行为记录,并停止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综合行为扣分。提前撤销不良信息的不应少于6个月。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Р第三十一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自评定结果生效后一月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考评主体将考评不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名单和考评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名单抄送市安全总站,市安全总站对其重新组织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Р第三十二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Р(一)提交的自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Р(二)漏报、谎报、瞒报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Р(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Р第六章附则Р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即2016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建设项目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考评。2016年1月1日以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本细则进行考评。Р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Р附件:1.《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评价表》Р2.《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Р3.《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Р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Р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