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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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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费的收支情况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工会的重大活动和职工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四)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通过罢免、撤换不称职的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或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五)民主评议工会工作和工会干部;(六)工会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大问题。第十九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做好各项会前准备:进行调查研究,确定大会议题;将议题及早告知代表,请代表广泛征集群众的意见;草拟大会文件,准备有关材料等。第二十条大会由工会委员会主持召开,在召开换届改选的大会时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应按照预定的议程进行,鼓励和支持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如有必要,工会委员会可就某个问题的不同意见向代表大会介绍,供到会代表充分讨论。对需要作出决定的议题,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第二十一条大会期间,会员代表可以联名提出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题,由工会委员会(或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同职工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的,应分阶段进行,不能以职工代表大会代替会员代表大会。第五章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形成和贯彻第二十三条决议范围——凡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一般都应作出决议。传达单位党组织、上级工会指示精神,以及安排工会日常工作和活动,一般不需要作出决定。第二十四条决议草案的准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的问题,一般要先经过工会委员会讨论,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和提出修改意见,最后由会员代表大会正式作出决定。第二十五条决议的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须经应到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工会委员会对某个问题的决议或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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