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的商业空间(店面)面积小于300平方米,当层高小于等于4.5米,按单倍计容。当层高大于4.5米小于等于6米时,该层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层高大于6米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Р2.无分隔、通透式商业空间单层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其层高原则上不应超过6米,超过6米时,其计容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Р(四)集中式商业沿街面宜采用落地玻璃橱窗形式,商业配套空调等应结合立面统一或隐蔽设置。Р二、地下商业其地下商业面积的50%以上(含50%)应按无分隔、通透式商业空间设计,其余地下商业面积分隔形式不限。Р三、土地合同中未明确要求设置“集中式商业”的其他项目,其分隔(割)形式及要求参照上述第一条第(二)、(三)款实施。Р四、上述规定适用于本意见施行后整个宗地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已公告出让的项目,预售审批情况由市房屋登记中心出具情况说明。Р本意见施行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本意见执行:Р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地下商业及集中式商业规划审批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2〕38 号)印发之日(2012年3月14日)前已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整个宗地项目均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Р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地下商业及集中式商业规划审批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2〕38 号)印发之日(2012年3月14日)起至本意见下发前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整个宗地项目均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集中式商业规划审批(含变更)需由市国土局评估,若存在土地价值提高,应补缴土地出让金。Р五、“集中式商业”可按批准的分隔空间办理销售及产权登记,土地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Р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Р 来源: /detail20104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