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或微波消毒;奶瓶由配奶室统一回收清洗、高压消毒;盛放奶瓶的容器每日必须清洁消毒;治疗室冰箱及奶制品存储箱要定时清洁与消毒。Р早产儿暖箱的湿化液每日更换,用毕终末消毒。Р(三)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重复使用。Р(四)新生儿使用的被服、衣物等应保持清洁,每周更换不少于一次,污染后及时更换。患儿出院后床单位要进行终末消毒。Р第三十六条新生儿病室每日清洁拖地不少于2次,拖布专室专用,如疑似污染用400-50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病室窗台、床头桌等物体表面每日擦拭2次,一桌一布,使用后清洗消毒晾干备用;各种仪器表面、门把手、洗手池等物体表面应每天进行清洁擦拭,如有污染随时消毒。Р第三十七条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实施标准预防。患有感染性疾病工作人员应调离新生儿病室,防止交叉感染。Р第三十八条发现特殊感染(如气性坏疽、阮病毒、多重耐药菌株等)或传染病患者,要按传染病的有关规定实施单间隔离、专人护理,并采取相应消毒措施,同类病人可相对集中。所用物品必须专人专用专消毒,不得交叉使用。Р第三十九条任何人在接触患儿前后均应认真洗手或使用快速手消毒液。每日各项操作先由早产婴开始,隔离患儿最后接受治疗。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可疑污染操作时应戴手套,操作结束后应立即脱掉手套并洗手。Р第四十条新生儿病室的医疗废弃物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Р第五章检查评估Р第四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相关机构对所辖区域医院新生儿病室工作的加强检查与指导,促进新生儿病室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Р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开展的检查指导和质量评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Р第六章附则Р Р 第四十三条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Р第四十四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