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Р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Р2. 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公司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Р3. 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Р4. 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Р5. 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Р;Р6. 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Р7.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Р(七)培训考核Р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Р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Р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Р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Р(八)考勤制度Р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和用工单位实施。Р第三十一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Р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Р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Р(九)附则Р第三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Р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Р 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