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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10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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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Р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Р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Р5.未按规定滥用裁量权,显失公正的;Р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Р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Р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Р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Р3.给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受委托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Р4.对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Р10Р行政检查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Р【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Р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Р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Р1.告知责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检查事项等信息。Р2.检查责任: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通过“双随机”形式,对公路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Р3.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Р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Р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Р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Р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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