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面的立法进程来看,各国的公司法等法规都有针对投资者保护机制的规定,并且这种规定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所带来的代理成本问题。然而,天使投资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与目前法律所界定的投融资法律关系存在较大的差异,天使投资人所面临的风险比起一般的投融资法律关系的投资人所面临的风险要大。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家经过协商后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创业企业的经营运作、管理方式等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谈判,以白纸黑字的合同形式确定了契约关系,只要这种契约遵循了法律所规定的诚实、公平、对社会不构成危害等条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Р 目前,我国仅有一些立法层次较低、未完全落地的原则性法规来调整创业风险投资的法律关系,例如《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法律规定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也存在执行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在关于优先股、可转换股权、股份回购等方面的内容规定,这类法律规定超前于目前的《公司法》与《证券法》,又没有具体的机构负责执行这类法规的规定,这类法规的设立很有形同虚设的味道。创业风险投资方面的立法规定具有十分分散的特点,没有考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与一般企业相比所具有的风险特殊性,针对特殊性所做出的规定往往与现有的一些法律存在冲突。可以说,创业风险投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对于目前的公司制度框架过于超前,或者说,目前的公司法在创业企业制度的保护方面已经滞后。Р 我国亟需对天使投资这一新模式的保护。天使投资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促进初创企业的发展,提高初创企业的存活率。因此,在天使投资保护方面的立法也应当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使得这一模式可以更好地帮助我国初创企业的发展。Р 参考文献: Р [1]蔡李峰.国外天使投资的发展及借鉴.吉林大学,2010. Р [2]卞文强.“天使”投资的特点及其功能[J].信息世界,2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