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的保洁和安全保卫等。Р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费用由企业按厂房租赁面积交纳,收费标准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物业管理费按季收取,每季度季前5日内交清,逾期按每天1%收取滞纳金。Р第十七条进入孵化区的企业须向开发区管委会交押金,押金金额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20%收取,企业退出孵化区时按设施完整情况相应退还。Р第十八条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可提前退出孵化区,预收的厂房租金、押金予以退还;但未经批准擅自退离的企业,不退租金、押金。Р第十九条孵化区企业应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环境卫生,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负责。Р第二十条企业不得自行出让或转让租赁厂房,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租赁厂房结构。因生产需要改变租赁厂房结构的,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批准。Р第二十一条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随意在公共场地乱搭乱建,不得在公共场地、道路、绿化区等堆放原材料或成品、半成品、杂物等。Р第二十二条孵化区合作关系的解除。Р孵化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开发区管委会将予以解除孵化关系:Р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Р2.提供虚假资料,恶意套取优惠条件的;Р3.不服从开发区管委会管理,长期不参加相关活动,不履行或无力履行租赁合同的;Р4.已停止经营或依法注销的;Р5.经营、注册地址迁出孵化区的;Р6.拖欠孵化区各项费用,经催缴拒不执行的;Р7.未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转租厂房的;Р8.其他有必要解除孵化关系的。Р解除孵化关系后的企业不再享受孵化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Р第二十三条企业合约期未满迁出孵化区或合约到期延长孵化期须提交以下材料:Р1.迁出孵化区或延长孵化期申请书,说明迁出或者延长孵化的意愿与理由;Р2.上一个季度或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Р3.经营管理情况;Р4.其他证明材料。Р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Р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