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专人管理,防止遗失、被盗、损坏。如因保管不善,遗失发票及收据,造成后果由发票管理人负责。发票丢失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和本会负责人报告,并登报公告;Р(五)不得代开发票;Р(六)必须凭合法的票据入帐,凡与本会成本、费用、资产有关的支出,均应索取合法票据。Р第十一条财务人员Р(一)商会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各1名,分工负责。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出纳人员负责登记会费等各项收入和其他款项的收缴、经费支出,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检查票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Р(二)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Р(三) 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据;Р(四)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本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欠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Р(五) 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应当立即向本会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Р(六) 除法定的会计的帐册以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本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Р第十二条会计报表Р(一)会计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上报财务报表,会计报表应准确反映本会的财务状况,严禁弄虚作假。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Р(二)会计报表必须定期编制,并报送会长和监事会。Р第十三条财务稽查制度Р(一) 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Р(二)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在没有与接替人员办完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Р(三)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交接时要有本会负责人参与监交。Р第十四条本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政策、法令、制度如有变动,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Р第十五条本制度自本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Р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