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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实施细则(修订)(精选)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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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比例为 1 : 4- — 6 (人),体育运动学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 1 : 6 — 10( 人) ,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限额比例为 1 : 8 一 12( 人) 。Р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所属优秀运动队高级职务人数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 30 %,其中国家级教练不超过高级职务人数的 10 %, 中级职务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 50 %。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高级职务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 15 %, 中级职务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 50 %。Р 第六章审核权限与职务聘任Р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教练需由自治区高级教练审核组提出初审意见,经自治区体育局和自治区人事厅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审定。Р 第二十四条高级教练由自治区体育局人事处初审,自治区高级教练审核组进行审定, 自治区人事厅核准。Р 第二十五条一级教练由各盟市、自治区体育局各直属单位初级教练审核组提出初审意见,经自治区中级教练审核组审定,自治区体育局系统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其他单位由各盟市核准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Р第二十六条二级以下教练审定程序由各盟市体育局人事部门决定,审核结果报自治区体育局备案。Р第二十七条经自治区人事厅批准,成立由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组成的自治区体育教练系列高、中级教练职务审核组,成员一般在 15 人左右,按照规定对申报国家级教练的人员提出初审意见,对申报高级教练和一级教练的人员提出审核意见。Р 第二十八条各盟市体育局经当地人事职称主管部门批准组建初级教练职务审核组,负责本地区申报初级职务的审核,并向自治区体育局推荐一级教练以上的教练员。Р 第二十九条审核组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同意数超过应到会人数 2/3 的方为通过,一次审核后不再复议。Р 第七章附则Р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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